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2372号
申请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镇工业集中区松文头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居民身份证号码××××)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镇××路××号(××广场)××室、房屋建筑面积138.21平方米的房地产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查封***提供担保的位于张家港市××镇××路××号(××广场)××室、房屋建筑面积138.21平方米的房地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