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2372号之一
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镇工业集中区松文头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被告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08元,由原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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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