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81民初17064号
原告: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工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时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时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纬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761.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5日,和时利公司、金纬公司签订《工矿采购合同》壹份,约定由和时利公司向金纬公司购买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壹套,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070万元整,其中纺丝设备应于合同生效后90天交货安装、卷绕机设备应在合同生效后120天内安装交货。合同签订后,和时利公司按约向金纬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但金纬公司未按约向和时利公司交付安装设备,合同履行期间经和时利公司数次催告,金纬公司最终于2018年9月9日才将设备全部交付齐全、随后安排人员进行了安装。金纬公司严重逾期交付安装设备的行为已给和时利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合同约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过低、远远不能弥补和时利公司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时利公司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金纬公司辩称:在和时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金纬公司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理由如下: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在和时利公司付完合同提货款后金纬公司才发货,但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和时利公司并未按约及时支付提货款,尽管如此在和时利公司断断续续支付提货款后金纬公司依然积极为和时利公司备货、发货和安装。另外,双方合同约定的是金额高达2000多万的生产线设备,并非单一的产品或机型,需要和时利公司的其他部分的配合,比如厂房条件、空调等等。最后案涉设备的安装厂房也迟迟未竣工,金纬公司完全根据和时利公司的进度和配合程度进行发货和安装。更为重要的是合同项下的设备并非普通意义上的一台电脑或者是手机,而是整套的生产线设备,理论上也不可能一次性全部发给和时利公司,和时利公司也不可能提供这样的场地来堆放如此庞大的设备生产线,只能依赖和时利公司提供的条件、进度而进行。本案中和时利公司所要求金纬公司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依据,一方面金纬公司本身不存在违约,另一方面和时利公司的主张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和时利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12月15日,和时利公司与金纬公司签订《工矿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江苏江阴市。1、金纬公司向和时利公司购买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详见《技术规格书》,总金额2070万元,交货时间:(1)、纺丝设备合同生效后90天后交货安装;(2)、卷绕头设备在合同生效后120天内交货安装。2、金纬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供方企业标准,质保期为设备正常开车后壹年。3、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为金纬公司工厂内,收货地点为和时利公司工厂内。4、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异议期为开车后三个月内。5、结算方式及期限: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六天内付合同总价30%作为设备预付款合同开始执行,纺丝设备提货前付到设备总款的60%,卷绕头设备提货前金纬公司开具发票后付到合同总价的95%,余款5%在设备正常开车后一年内付清。如和时利公司付款延时,则交货期顺延。6、特别约定:(1)、本合同关联的《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技术规格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因金纬公司设备原因导致需方产品质量无法达标的,金纬公司需免费更换设备并调试至产品合格,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金纬公司承担;(3)、如金纬公司延期交货需按合同总金额0.3%每天的标准向和时利公司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总金额的10%;(4)、金纬公司应保证施工人员及时到位,在安装高峰期不少于10人/天,否则按少1人支付50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和时利公司与金纬公司还签订了《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技术规格书》。
合同签订后,和时利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支付金纬公司621万元、于2018年4月26日支付6209543.71元、于2018年5月2日支付456.29元、于2018年6月28日支付150万元、于2018年7月9日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7月17日支付150万元、于2018年8月1日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8月17日支付120万元、于2018年9月7日支付1045132.32元,合计支付19665132.32元。金纬公司已向和时利公司开具了上述金额的发票。
金纬公司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间陆续向和时利公司交付了纺丝设备,自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9月9日间陆续交付了卷绕头设备。交付设备清单上载明的金纬公司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春意路88号。
金纬公司提供的A线、B线、C线:24部位PBI-O0Y纺丝卷绕设备(导盘+全自动JWA1680)分别于2018年7月25日、8月5日、8月27日经和时利公司验收合格;D线的18部位PBI-O0Y纺丝卷绕设备(导盘+全自动JWA1680)也经和时利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验收合格。
另查明:和时利公司年产2万吨PBT特种纤维、5000吨PBAT改性切片、5000吨TPEE改性切片项目,于2018年9月28日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审理中,和时利公司认为厂房何时通电通气与本案无关。
二、和时利公司提供了:1、落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5月2日、5月16日的催货函和函,均主要载明:我司与贵司签订的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合同,根据合同设备交货日期已逾期,目前部分纺丝设备未交货;根据合同双方签订约定内容,设备安装人员未按照合同要求配置人员数量。以上两种情况将影响我司90部位PBI-POY纺丝生产线不能按期施工和按期完成。如果贵司在三天内没有解决上述问题(设备和人员未到位),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我司的职责和权利。由此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贵司承担。和时利公司还提供了邮寄凭证及回执查询,载明其分别于2018年5月2日、5月16日向金纬公司邮寄(邮寄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春意路88号)材料(邮寄凭证未载明邮寄内容),分别于2018年5月3日、5月17日由门卫签收。
和时利公司还提供了纺丝车间7-9月份生产月报表、PBT原材料采购合同、POY原丝采购合同、PBT加工称POY原丝的生产成本构成,证明其因金纬公司逾期交货导致其纺丝生产损失5075吨,产生利润损失7612500元。
审理中,和时利公司陈述:2018年4月28日、5月15日、18日、26日金纬公司分别交付了一部分纺丝设备,至2018年6月底纺丝设备基本交付完成。但在2018年4月28日交付了30台纺丝箱,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如金纬公司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装人员不少于10人则纺丝设备能够在一个月内安装完成,卷绕机设备也能够在7天内全部安装完成。
金纬公司陈述:纺丝设备是2018年6月27日交付完成,但主体部分纺丝箱是在2018年4月28日交付的。根据生产线设备实际安装情况,需要与和时利公司提供的空调、冷冻机、原材料输送线等设备配合安装。
金纬公司员工***陈述:他是金纬公司一直从事涉案整套设备的安装等工作的,纺丝设备在一切正常情况下安装期至少需要4-5个月,卷绕头是最后一个部件,到现场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安装期需要1周。
三、***(系金纬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系和时利公司员工)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月19日,陈:厂房起来了,安排何时完工。段:四月份完工,三月底可以进设备。4月26日,段:帮忙安排发货及安装人员,谢谢!5月2日,段:这两天过来一趟吧,根据合同安装进度及设备到货,当面沟通一下。陈:好的。段:陈总,按照和合同安装人员不少于10人,这两天如果你单位调不出人员,我司要从外单位请安装人员。6月19日,段:合同在办,能否先发货?陈:收到。6月26日,段:陈总,你好!卷绕头部分12台明天可以发货,基于纺丝部分滤芯,联苯炉电柜,导丝盘,喷丝板没到货。24台卷绕发过我再申请付款。您看行吗。陈:争取发电柜吧。段:这是瞿总的意思,支持我一下吧。陈:与合同不符。段:楼上的到目前为止还缺那么多,我也难做呀。7月30日,段:陈总,目前贵司车间不在生产,八月十号交货有问题,我司等卷绕机生产,你看怎么来处理?目前已逾期交货三个多月。目前车间四台后天好,我先提走。陈:来钱。段:那我申请了。8月1日,段:另外,约定8月10号24台交货不能再逾期,我司目前外面原丝已不在采购,原丝紧缺,急等后余位开机。请跟进。确保交货期。今天为什么发不了了?9月2日,段:车间只来了3个人。陈:不团结。9月4日,段:这几天都在说交货期,你们领导没有做出实质性的安排,拖延交货期,你们成了理所当然。现在有过来拿我准备好的配件。陈:我已跟高厂说了,他在查。和时利提货款还差104.545629万元未付。…9月6日,陈总,货期一再拖延,关键时间把我那边的装配工调走,搞其他的东西,你们单位什么意思?现在按照原来的发货日期发货。你们能确保吗?陈:收到……。
上述事实,有和时利公司提供的《工矿采购合同》、《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技术规格书》、催货函、邮寄凭证、交付设备清单、付款记录、安装报告、生产月报表、PBT原材料采购合同、POY原丝采购合同、POY原丝的生产成本构成、微信聊天记录、金纬公司提供《工矿采购合同》、技术规格书、微信往来记录、安装报告和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和时利公司与金纬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工矿采购合同》、《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技术规格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纺丝设备于合同生效后90天后交货,但实际上和时利公司的***在微信中陈述“工厂4月份完工,三月底可以进设备”,金纬公司无法根据该条按约履行合同,故本院对和时利公司据此认定金纬公司违约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故交货时间应按合同约定的“纺丝设备提货前付到设备总款的60%,卷绕头设备提货前金纬公司开具发票后付到合同总价的95%,如和时利公司付款延时,则交货期顺延”来确定,故本院对金纬公司提出的应“先付款后供货”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又因和时利公司自合同生效后至2018年5月2日已支付金纬公司1242万元,达到合同总价款2070万元的60%,金纬公司理应按约交付纺丝设备,且和时利公司又分别于2018年5月2日、5月16日向金纬公司邮寄催货函,要求其3日内供货,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分别于2018年5月3日、5月17日送达金纬公司,已给予金纬公司合理的交货期间,金纬公司应于2018年5月20日前交付完纺丝设备,但金纬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才交付完最后一批纺丝设备,故金纬公司逾期交付纺丝设备38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工矿采购合同》约定,金纬公司延期交货需按合同总金额0.3%每天的标准向和时利公司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总金额的10%,现金纬公司逾期交货38天,按上述约定的计算方式,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总金额的10%,故金纬公司应赔偿和时利公司总金额10%即207万元的违约金,故本院对和时利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超过上述部分的损失,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金纬公司提出的应根据和时利公司收货条件来发货和安装的抗辩意见,因与其交货义务并无关联,故本院对此依法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07万元。
二、驳回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088元(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030元,由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058元。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3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