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1民初14894号
原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465475129,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绿环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5977523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工业集中区松文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纬公司)与被告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和时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和时利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3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和时利公司承担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200元。诉讼过程中,金纬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和时利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34867.6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34867.6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5日,金纬公司与和时利公司签订《工矿采购合同》,由和时利公司向金纬公司采购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总价款2070万元,余款5%应在设备正常开车后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金纬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交货及安装义务,所有设备于2018年9月15日已全部正常开车,和时利公司应在2019年9月14日前向金纬公司支付剩余5%的款项,但至今尚有1034867.68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和时利公司辩称,和时利公司与金纬公司签订《工矿产购合同》后,金纬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应当向和时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金纬公司违约在先,应当先行履行基于其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否则和时利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综上,金纬公司的各项诉请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5日,和时利公司与金纬公司签订《工矿采购合同》,约定:1、金纬公司向和时利公司购买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详见《技术规格书》,总金额2070万元,交货时间:(1)、纺丝设备合同生效后90天后交货安装;(2)、卷绕头设备在合同生效后120天内交货安装。2、金纬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供方企业标准,质保期为设备正常开车后壹年。3、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为金纬公司工厂内,收货地点为和时利公司工厂内。4、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异议期为开车后三个月内。5、结算方式及期限: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六天内付合同总价30%作为设备预付款合同开始执行,纺丝设备提货前付到设备总款的60%,卷绕头设备提货前金纬公司开具发票后付到合同总价的95%,余款5%在设备正常开车后一年内付清。如和时利公司付款延时,则交货期顺延。6、特别约定:(1)、本合同关联的《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技术规格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因金纬公司设备原因导致需方产品质量无法达标的,金纬公司需免费更换设备并调试至产品合格,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金纬公司承担;(3)、如金纬公司延期交货需按合同总金额0.3%每天的标准向和时利公司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总金额的10%;(4)、金纬公司应保证施工人员及时到位,在安装高峰期不少于10人/天,否则按少1人支付50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7、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和时利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支付金纬公司621万元、于2018年4月26日支付6209543.71元、于2018年5月2日支付456.29元、于2018年6月28日支付150万元、于2018年7月9日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7月17日支付150万元、于2018年8月1日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8月17日支付120万元、于2018年9月7日支付1045132.32元,合计支付19665132.32元。金纬公司已向和时利公司开具了上述金额的发票。
金纬公司提供的A线、B线、C线:24部位PBI-O0Y纺丝卷绕设备(导盘+全自动JWA1680)分别于2018年7月25日、8月5日、8月27日经和时利公司验收合格;D线的18部位PBI-O0Y纺丝卷绕设备(导盘+全自动JWA1680)也经和时利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验收合格。
另查明:和时利公司对其主张的金纬公司逾期交货应承担违约金事宜已经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8)苏02×××××民初1706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再查明:金纬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了保险费2200元。
以上事实,有《工矿采购合同》、安装报告、验收报告、(2018)苏02×××××民初1706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和时利公司与金纬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工矿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和时利公司尚结欠金纬公司货款1034867.68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工矿采购合同》的约定,和时利公司应当在正常开车一年内支付剩余5%货款,现所有设备已经在2018年9月14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开车条件,故和时利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14日前向金纬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时利公司未能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之责。本院对金纬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和时利公司提出的金纬公司逾期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剩余货款应在金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再支付的辩解理由,因和时利公司已就金纬公司违约事宜向本院起诉,金纬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应承违约金等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因此本院对和时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工矿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金纬公司为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目的,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了保险费用2200元,该费用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金纬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34867.68元及利息损失(以1034867.6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68元,由金纬公司负担30元,和时利公司负担12038元。金纬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2038元由本院退回,和时利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