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10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2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465475129,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绿环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5977523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工业集中区松文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金纬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17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和时利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和时利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金纬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无需向和时利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合同约定“先付款后提货”及“交货根据付款相应顺延”,金纬公司已于2018年4月28日将90部位纺丝设备(纺丝箱)全部交货,对合同结算方式及期限的条款不论作何种解释,其交货时间均符合合同约定并与和时利提货款支付周期相对应,不存在任何迟延。1.交货起始时间往后顺延,2018年5月2日和时利公司付清30%提货款的时间起算90天为2018年7月31日,此时金纬公司开始交货,又2018年9月7日提货款95%的时间起算30天为2018年10月7日,在2018年10月7日前完成全部安装即可。事实上,纺丝设备已于2018年4月28日全部交付完成,其交货早于2018年10月7日,无逾期。2.交货的截至时间往后顺延,纺丝设备提货款本应于合同签订后90天内支付完毕,和时利公司2018年5月2日付清款项,纺丝设备的提货款顺延48天,本应于2018年9月7日支付95%提货款后30天内交付安装的卷绕头设备,再往后顺延48天,可于2018年11月24日前完成交货安装,而纺丝设备的交货安装截止时间与卷绕头设备相同,故也相应顺延至2018年11月24日。二、一审法院认定逾期38天,系仅凭和时利公司发送的两份函件所认定的交货于2018年5月20日截止,但于纺丝设备的真正交货起始时间及截止时间并未查清,存在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未区分纺丝设备(纺丝箱)及安装部件,也未考虑成套纺丝生产线上设备的安装部件混合发货的情况,强行将2018年6月27日前交付的部分列为纺丝设备,是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2.一审关于逾期时间的认定,尤其将2018年5月20日作为纺丝设备交货截止时间,完全是对纺丝设备交货起止时间的错误认定,自和时利公司提货款付清后至函件所称的交货截止时间为短短17天,与纺丝设备的正常交货周期相悖,与合同约定的120天交货安装期相悖。提货款付清的次日即2018年5月3日仅是纺丝设备开始交货的时间,函件中要求的“3日内供货”是对纺丝合同约定交货变更,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一审予以认定该交货周期的变更显属错误。综上,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和时利公司辩称,一、关于合同交货期限、付款期限约定的理解,根据合同交货时间和结算方式及期限条款的约定,合同自双方于2017年12月15日签字盖章后生效;和时利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6日内即2017年12月2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30%的款项621万元,实际于2017年12月19日支付;纺丝设备应于合同生效后90天即2018年3月15日交货安装;金纬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应交货之日,和时利公司就30%款项621万元,未付,则交货顺延;卷绕头设备在合同生效后120天内即2018年4月15日交货安装;金纬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应交货之日并开具发票后,和时利公司支付35%款项即724.50万元;余款5%即103.50万元在设备正常开车一年内付清。二、金纬公司将“付款延时、则交货期顺延”解释为“交货期”的重新起算完全错误。1.根据合同交货的约定,纺丝设备和卷绕头设备的90天和120天交货期,应从合同生效日起算,而非从各期付款之日起算。2.付款延时,则交货期顺延,金纬公司向和时利公司交货前有先支付相应的货款义务,否则交货日期顺延,和时利公司款项到账,金纬公司立即交货。3.案涉顺延指合同原定设备交货日期因和时利公司未在当日向金纬公司付足约定款项而往后顺延,延至和时利公司付清相应款项之时交货,并非金纬公司理解的顺延为金纬公司交付时间为自和时利公司实际付足约定款项之时起,再次重新计算90天的交货期。从合同履行看,和时利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支付的459.29元系合同约定应付第2笔621万元中剩余的零头,相比与此前已付6209543.71元而言,该差额仅属付款产生的误差,应认定和时利公司已于2018年4月26日按约支付设备总款的60%,金纬公司应于2018年4月26日交付全部的纺丝设备。三、事实上金纬公司根本未依约履行合同项下货物按期生产、制造完毕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根本无货可交。双方于2018年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予证明,和时利公司于2018年5月2日、5月16日两次发函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按约交货,金纬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和时利公司一审的起诉请求:判令金纬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761.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7年12月15日,和时利公司与金纬公司签订《工矿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江苏江阴市。1.金纬公司向和时利公司购买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详见《技术规格书》,总金额2070万元,交货时间:(1)、纺丝设备合同生效后90天后交货安装;(2)、卷绕头设备在合同生效后120天内交货安装。2.金纬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供方企业标准,质保期为设备正常开车后壹年。3.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为金纬公司工厂内,收货地点为和时利公司工厂内。4.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异议期为开车后三个月内。5.结算方式及期限: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六天内付合同总价30%作为设备预付款合同开始执行,纺丝设备提货前付到设备总款的60%,卷绕头设备提货前金纬公司开具发票后付到合同总价的95%,余款5%在设备正常开车后一年内付清。如和时利公司付款延时,则交货期顺延。6.特别约定:(1)、本合同关联的《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技术规格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因金纬公司设备原因导致需方产品质量无法达标的,金纬公司需免费更换设备并调试至产品合格,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金纬公司承担;(3)、如金纬公司延期交货需按合同总金额0.3%每天的标准向和时利公司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总金额的10%;(4)、金纬公司应保证施工人员及时到位,在安装高峰期不少于10人/天,否则按少1人支付50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和时利公司与金纬公司还签订了《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技术规格书》。 合同签订后,和时利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支付金纬公司621万元、于2018年4月26日支付6209543.71元、于2018年5月2日支付456.29元、于2018年6月28日支付150万元、于2018年7月9日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7月17日支付150万元、于2018年8月1日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8月17日支付120万元、于2018年9月7日支付1045132.32元,合计19665132.32元。金纬公司已向和时利公司开具了上述金额的发票。 金纬公司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间陆续向和时利公司交付了纺丝设备,自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9月9日间陆续交付了卷绕头设备。交付设备清单上载明的金纬公司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春意路88号。 金纬公司提供的A线、B线、C线:24部位PBI-O0Y纺丝卷绕设备(导盘+全自动JWA1680)分别于2018年7月25日、8月5日、8月27日经和时利公司验收合格;D线的18部位PBI-O0Y纺丝卷绕设备(导盘+全自动JWA1680)也经和时利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验收合格。 另查明:和时利公司年产2万吨PBT特种纤维、5000吨PBAT改性切片、5000吨TPEE改性切片项目,于2018年9月28日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审理中,和时利公司认为厂房何时通电通气与本案无关。 二、和时利公司提供了:1、落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5月2日、5月16日的催货函和函,均主要载明:我司与贵司签订的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合同,根据合同设备交货日期已逾期,目前部分纺丝设备未交货;根据合同双方签订约定内容,设备安装人员未按照合同要求配置人员数量。以上两种情况将影响我司90部位PBI-POY纺丝生产线不能按期施工和按期完成。如果贵司在三天内没有解决上述问题(设备和人员未到位),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我司的职责和权利。由此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贵司承担。和时利公司还提供了邮寄凭证及回执查询,载明其分别于2018年5月2日、5月16日向金纬公司邮寄(邮寄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春意路88号)材料(邮寄凭证未载明邮寄内容),分别于2018年5月3日、5月17日由门卫签收。 和时利公司还提供了纺丝车间7-9月份生产月报表、PBT原材料采购合同、POY原丝采购合同、PBT-POY加工成本构成,证明其因金纬公司逾期交货导致其纺丝生产损失5075吨,产生利润损失7612500元。 审理中,和时利公司陈述:2018年4月28日、5月15日、18日、26日金纬公司分别交付了一部分纺丝设备,至2018年6月底纺丝设备基本交付完成。但在2018年4月28日交付了30台纺丝箱,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如金纬公司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装人员不少于10人则纺丝设备能够在一个月内安装完成,卷绕机设备也能够在7天内全部安装完成。 金纬公司陈述:纺丝设备是2018年6月27日交付完成,但主体部分纺丝箱是在2018年4月28日交付的。根据生产线设备实际安装情况,需要与和时利公司提供的空调、冷冻机、原材料输送线等设备配合安装。 金纬公司员工***陈述:其系金纬公司一直从事涉案整套设备的安装等工作,纺丝设备在一切正常情况下安装期至少需要4-5个月,卷绕头是最后一个部件,到现场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安装期需要1周。 三、***(系金纬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系和时利公司员工)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月19日,陈:厂房起来了,安排何时完工。段:四月份完工,三月底可以进设备。4月26日,段:帮忙安排发货及安装人员,谢谢!5月2日,段:这两天过来一趟吧,根据合同安装进度及设备到货,当面沟通一下。陈:好的。段:陈总,按照和合同安装人员不少于10人,这两天如果你单位调不出人员,我司要从外单位请安装人员。6月19日,段:合同在办,能否先发货?陈:收到。6月26日,段:陈总,你好!卷绕头部分12台明天可以发货,基于纺丝部分滤芯,联苯炉电柜,导丝盘,喷丝板没到货。24台卷绕发过我再申请付款。您看行吗。陈:争取发电柜吧。段:这是瞿总的意思,支持我一下吧。陈:与合同不符。段:楼上的到目前为止还缺那么多,我也难做呀。7月30日,段:陈总,目前贵司车间不在生产,八月十号交货有问题,我司等卷绕机生产,你看怎么来处理?目前已逾期交货三个多月。目前车间四台后天好,我先提走。陈:来钱。段:那我申请了。8月1日,段:另外,约定8月10号24台交货不能再逾期,我司目前外面原丝已不在采购,原丝紧缺,急等后余位开机。请跟进。确保交货期。今天为什么发不了了?9月2日,段:车间只来了3个人。陈:不团结。9月4日,段:这几天都在说交货期,你们领导没有做出实质性的安排,拖延交货期,你们成了理所当然。现在有过来拿我准备好的配件。陈:我已跟高厂说了,他在查。和时利提货款还差104.545629万元未付。…9月6日,陈总,货期一再拖延,关键时间把我那边的装配工调走,搞其他的东西,你们单位什么意思?现在按照原来的发货日期发货。你们能确保吗?陈:收到……。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工矿采购合同》、《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技术规格书》、催货函、邮寄凭证、交付设备清单、付款记录、安装报告、生产月报表、PBT原材料采购合同、POY原丝的生产成本构成、微信聊天记录、安装报告和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和时利公司与金纬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工矿采购合同》、《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技术规格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纺丝设备于合同生效后90天后交货,但实际上和时利公司的***在微信中陈述“工厂4月份完工,三月底可以进设备”,金纬公司无法根据该条按约履行合同,故法院对和时利公司据此认定金纬公司违约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采信,交货时间应按合同约定的“纺丝设备提货前付到设备总款的60%,卷绕头设备提货前金纬公司开具发票后付到合同总价的95%,如和时利公司付款延时,则交货期顺延”来确定,对金纬公司提出的应“先付款后供货”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又因和时利公司自合同生效后至2018年5月2日已支付金纬公司1242万元,达到合同总价款2070万元的60%,金纬公司理应按约交付纺丝设备,且和时利公司又分别于2018年5月2日、5月16日向金纬公司邮寄催货函,要求其3日内供货,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分别于2018年5月3日、5月17日送达金纬公司,已给予金纬公司合理的交货期间,金纬公司应于2018年5月20日前交付完纺丝设备,但金纬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才交付完最后一批纺丝设备,故金纬公司逾期交付纺丝设备38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工矿采购合同》约定,金纬公司延期交货需按合同总金额0.3%每天的标准向和时利公司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总金额的10%,现金纬公司逾期交货38天,按上述约定的计算方式,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总金额的10%,故金纬公司应赔偿和时利公司总金额10%即207万元的违约金,故法院对和时利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超过上述部分的损失,因其未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金纬公司提出的应根据和时利公司收货条件来发货和安装的抗辩意见,因与其交货义务并无关联,法院对此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金纬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和时利公司违约金207万元。二、驳回和时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088元,由和时利公司负担51030元,由金纬公司负担19058元。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中,金纬公司申请其司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项目安装总负责人***出庭,陈述案涉生产线的安装流程及其安装情况。称,其从事项目安装工作18年,该项目安装需有四、五层高的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上千平方米,金纬公司交付的设备从3楼开始施工,先将纺丝箱定位,纺丝箱是整个纺丝生产线中最核心、最基础的部分,安装在2楼楼顶与3楼地板中间,以此定中心线,定位后其他剩余的过滤器、挤出机、侧吹风等陆续安装。整个90部位的设备总重达800吨至1000吨,需分割成块后安装,安装有先后顺序,不能全部发货一齐安装,当时和时利公司厂房还处于基建中,车间建筑垃圾、脚手架、水泥石块还未清理完,我们现场已将纺丝箱放在预留孔中开始安装,一般行业安装要求厂房从消防、水电气验收合格后才进场。对于纺丝箱的安装,由和时利公司汽吊到3楼,纺丝箱90位,三位一箱,单个重量约4.5吨,我们在整个房子中割钢板焊挂角将纺丝箱放预留孔,调好中心位置定中心线,做挤出机、过滤器及侧吹风的安装定位,到此完成安装工作60%至70%,需配上电气部分。卷绕头设备是生产线中最后一道工序,它和纺丝设备组成一个整套生产线。2018年4月进场安装,7月份前和时利公司与生产线相配套的空调还没安装、风管、冷冻水管、保温还都在做,直到7月15日基本满足条件,与我们的交货可以交叉进行。正常情况下,纺丝箱的安装90位至少需60天。纺丝设备1位2天,90位也需180天。和时利公司质证认为,***是金纬公司的员工,其身份本身与公司具有利害关系,所作证言不具有客观性,所述内容也没有其他相应证据佐证,不予认可,且证人陈述内容也与实际情况相矛盾,安装纺丝设备需180天,即使从2018年4月28日第一批纺丝箱到达现场算起,安装完毕需到2018年10月28日,事实上案涉生产线在2018年7月25日逐步进行验收。 本院认为,金纬公司与和时利公司签订的《工矿采购合同》及附件《90部位PBT-POY纺丝生产线设备技术规格书》均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 关于纺丝卷绕设备的交付安装。尽管合同约定,“纺丝设备合同生效后90天交货安装;卷绕头设备在合同生效后120天内交货安装”。但因和时利公司向金纬公司确认“厂房4月份完工,3月底可以进设备”,由金纬公司***与和时利公司***微信记录为凭,故金纬公司非因自身原因无法满足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安装,应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期限条款即“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6天内付总价30%作为设备预付款合同开始执行,纺丝设备提货前付到设备总款的60%,卷绕头设备提货前金纬公司开具发票后付到合同总价的95%,余款5%在设备正常开车后一个内付清。如和时利公司付款延时,则交货期顺延”予以确定。1.关于纺丝设备的交付,和时利公司延时付款至2018年5月2日付清456.29元,付款金额达到合同总价60%即1242万元,金纬公司从2018年4月28日交付纺丝箱30台后,陆续至2018年6月27日纺丝设备交付完毕,期间和时利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和16日发函通知催货,金纬公司迟延交货38天,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2.关于卷绕头设备交付,和时利公司从2018年6月28日付款150万元后,至2018年9月7日付清1045132.32元,付款达到总价的35%即724.5万元,金纬公司也从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9月9日陆续交付卷绕头设备,并已交付完毕,双方边付款边交付设备并安装。3.纺丝卷绕设备的安装验收,90部位的纺丝卷绕设备A线、B线和C线各24部位,分别于2018年7月25日、8月5日和8月27日经和时利公司验收合格;D线18部位也于2018年9月14日验收合格。且90部位纺丝卷绕设备的验收完工早于和时利公司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018年9月28日)及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10月10日)。 关于违约责任及其违约金的认定。案涉90部位PBI-POY纺丝生产线需经纺丝设备和卷绕头设备整套验收合格才能正常生产运行。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纺丝设备交付中金纬公司迟延了38天,卷绕头设备边付款边交付,同时进行整套设备的安装验收,至和时利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付款达到合同总价35%时,金纬公司已将90部位纺丝卷绕设备的A线、B线和C线各24部位经和时利公司验收合格,剩下的D线18部位也于2018年9月14日验收合格,整套生产线的验收完工均早于和时利公司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由此可见,部分纺丝设备的延迟交付并未给案涉90部位PBI-POY纺丝生产线的安装完工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所涉损失更不明显。鉴于合同约定有关金纬公司延期交货支付最多不超过总金额10%的违约金,综合案涉合同履行及实际损失情况,兼顾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30万元较宜。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正确,但对于违约金的处理上较为机械,未权衡多项因素综合考量,尚有不妥,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17064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金纬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和时利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三、驳回和时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88元、保全费5000元,由金纬公司负担7566元,和时利公司负担625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0元,由金纬公司负担3386元,和时利公司负担199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