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4277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59775231,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松文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仓市丽宏博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Y22105,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太仓市丽宏博化纤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金额,请求补充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丽宏博化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补充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丽宏博化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