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商辖初字第0165号
原告江苏信愿行物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707388-0,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合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六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庆丰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信愿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六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昆山六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曾口头约定,产生争议由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约定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了与被告昆山六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约书》数份,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11年始,原、被告签定《合约书》数份,由原告为被告运输各类物资。双方在合同第十八条中约定:“引起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由甲方(合同中的甲方为原告)公司)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裁决条款,该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理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昆山六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昆山六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如本裁定生效,异议不成立,受理费由被告昆山六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异议成立,则不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