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719高菲与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7民初7719号 原告:***,女,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城兴大西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李巷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