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7民初7719号
原告:***,女,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城兴大西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李巷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