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民终1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民初10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听取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长期加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四款的规定,上诉人提出了辞职,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上诉人从未放弃加班费,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约定,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克扣工资70元、加班费50000元、动态工资1500元;2、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3300×4.5=14850元、放假期间的生活费2640元;以上合计696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10日,***至***公司处从事发酵工作。2016年8月17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蒸馏岗位、工作期限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31日,工资标准不低于1760元/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不低于1600元/月。2018年6月17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8年6月17日解除合同,如有补偿金或未结清工资,***公司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下期发放工资日一并结清,***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补偿金、未结清工资无任何异议,双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互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2018年8月21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克扣工资70元、加班费50000元、经济补偿金14850元、动态工资1500元、放假期间的生活费2640元,上述共计69690元。2018年11月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赣劳人仲案字[2018]第218仲裁裁决: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未结清工资等均无异议,该协议书系双方对其权利义务的自行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称上述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等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情形,因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应认定有效,因此对***要求***公司支付克扣工资、加班费、动态工资、经济补偿金、放假期间的生活费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案外人***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复印件),拟证明被上诉人自认其单位职工为每月三十个工作日,每天工作八小时。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存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中的表述为“按照三十日计算,原告(***)每天工作8小时”,即被上诉人的表述系针对案外人的表述,并非指被上诉人的所有职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未结清工资等均无异议。该协议书事实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后法律后果的合意,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属于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应属于无效协议,却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丽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