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苏启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通汽车内饰(常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4006号
原告:***,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启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富春江路8号7幢(梦兰物流园)B321-B3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加通汽车内饰(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珠泾路17号。
法定代表人:CRAIGSTEPHENRICHARDSON。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启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通汽车内饰(常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同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