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1730号
原告:加通汽车内饰(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珠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25909073。
法定代表人:BENJAMINWILSONHEERSINK。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汽车内饰(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1055097J。
法定代表人:MARKDEWIT。
原告加通汽车内饰(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内饰(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加通汽车内饰(常熟)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通汽车内饰(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原告加通汽车内饰(常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旋
二O二O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