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杭西催字第19号
申请人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06788097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3月18日,到期日期2010年9月18日,出票人杭州科本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持票人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