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4003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313-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沿江精细化工园区。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