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104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济仲裁字第024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线上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207806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通过线下调查去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