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民终7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办公楼二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887号济南恒大雅苑9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98号天安时代广场12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43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887号恒大雅苑8号楼二层商铺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3)鲁010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南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3370元,由上诉人济南乾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