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6049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
被告:陕西林峰茂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高新东路35号中海紫御华府三号楼二楼206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林峰茂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