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6616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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