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恒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彭某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6616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