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2民初1965号
原告:四川鑫辰勘察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文定街221号鑫苑丽景4幢3单元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苏祠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鑫辰勘察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鑫辰勘察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辰勘察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辰勘察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1元,由原告四川鑫辰勘察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