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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四川鑫辰勘察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1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祠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鑫辰勘察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文定街221号鑫苑丽景4幢3单元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矿眉山院)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鑫辰勘察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135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项目的《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叫花子沟泥石流应急勘查项目地形测量合同》系合同双方事后补签,双方加盖公章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可。后鑫辰公司将案涉工程结算清单交予地矿眉山院审核付款,形成了外委项目结算单。地矿眉山院称该结算单系复印件,不足以认定案涉项目由鑫辰公司完成。经查,该结算单虽为复印件,但体现的是地矿眉山院内部审批程序。鑫辰公司将U盘交给地矿眉山院后,存档员在外委项目结算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结算单上有地矿眉山院的技术人员、分管院长(地矿眉山院)及院长(二级院)的签字确认,后地矿眉山院按该结算单支付了部分款项。地矿眉山院认为鑫辰公司系虚假测量和虚假结算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根据本案的证据及查明的相关事实认定地矿眉山院应支付剩余测量费并无不当。 另,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原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双方交易、付款过程、催收情况等作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地矿眉山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