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02民初3687号
原告:湖北华动泰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29号湖北蓝焰新能源研发产业园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PEA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
原告湖北华动泰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华动泰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动泰越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动泰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湖北华动泰越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