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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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1051号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数字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数字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数字机器有限公司在本院组织下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