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6民初7758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安徽路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泥河镇海神大道0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与安徽路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