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02民初2881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开平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黑虎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00MA664T6Y05。
经营者:***,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龙女镇盐井村5组24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0913642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开平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云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开平建筑设备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开平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