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某水泥制品厂与冉某,重庆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谭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2077号
原告:云阳县某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
经营者: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谭某,男,汉族。
被告:冉某,男,汉族。
原告云阳县某水泥制品厂诉被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谭某、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云阳县某水泥制品厂于202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阳县某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某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计1984元,由原告云阳县某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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