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唐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7民初5069号 原告:唐某某,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京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乙,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负责人:朱某,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巫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负责人:马某,经理。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负责人:曾某,经理。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分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巫山支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某某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80000元,原告唐某某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