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云(山东)大数据有限公司

联云(山东)大数据有限公司与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1151号
原告联云(山东)大数据有限公司与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联云(山东)大数据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云(山东)大数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云(山东)大数据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金华
法官助理王青红 书记员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