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2民初3266号
原告:厦门市东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北新村53号一层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658847837。
法定代表人:李延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环,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市亿科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707号10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315735087E。
法定代表人:蓝元金。
原告厦门市东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亿科成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东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东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东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东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王月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倩雯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