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月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73民终29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月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光华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8-30号时代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45-5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煜亮,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月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星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机场集团)、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交易中心)、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地产)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诉人月星集团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7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粤73民终48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粤民辖19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月星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7365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月星集团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月星集团于2019年11月6日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了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一审法院“确认月星集团中标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以下简称系争项目),并**了相关事实和理由。此外,一审法院在2019年12月23日组织开庭时,月星集团当庭又重新明确本案诉讼请求,具体为:1.请求法院确认月星集团中标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即确认月星集团为受让方;2.如第一项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则判令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共同赔偿月星集团利息损失954.1万元。但一审法院却以月星集团增加的第1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下审理的事项,不同意月星集团增加诉讼请求,对新的诉讼诉请不予接纳,一审判决书也只字未提月星集团在一审时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月星集团**审前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庭审时明确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但一审法院却以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下审理的事项为由不予接纳,显然属于程序违法。此外,对于月星集团于一审提出的第二项预备性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接纳则没有法律依据,而关于预备性诉讼请求,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故月星集团新增的诉讼请求应予接纳。综上,月星集团按照法律规定于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并重新**了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但一审法院却无正当理由不予接纳,仍然按照月星集团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显属程序违法。二、月星集团应被确认中标系争项目。本案中,广东机场集团于2017年3月16日在南方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详细载明了转让标的企业简况、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方简况等。广东机场集团发布系争项目的转让公告后,月星集团依照项目公告要求向南方交易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他附件材料,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南方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5.64亿元。南方交易中心收到月星集团提交的材料后会同广东机场集团进行审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月星集团出具《受理通知书》,确认月星集团具备受让资格,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系争项目的另外一个意向受让方为富力地产。然而系争项目于2017年6月28日在南方交易中心进行了综合评审后,由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最终确认月星集团及富力地产未通过初步评审,理由为富力地产提交的参评文件未满足“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的要求;而月星集团提交的参评文件中已开发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案例“上海月星生活MALL”“苏州环球港”“无锡月星家居MALL”被认为不符合评审文件中商业综合体的定义要求,未满足参评文件中评分标准“开发实力”第1条、第2条的实质性要求,视为无效参评文件。月星集团认为,根据广东机场集团发布的《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评审文件》(第一分册)“合格意向受让方须知”第6条“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条件:符合产权交易机构于2017年3月16日发布的本项目产权交易公告规定的条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及项目委托人审核,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企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月星集团已按照项目产权交易公告规定的条件提交材料,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南方交易中心)及项目委托人(指广东机场集团)审核,取得《受理通知书》,即说明南方交易中心和广东机场集团在审查月星集团是否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时已经对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对月星集团的开发实力进行审核,最终认可月星集团的开发实力后才确认月星集团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现广东机场集团和南方交易中心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又以月星集团的参评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评审文件的要求(开发实力不满足评审文件要求)确认为无效参评文件,显然不具有合理性,也与其之前认定月星集团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相互矛盾。故而月星集团认为,系争项目的意向受让方仅有月星集团及富力地产,在富力地产因形式上不符合评审文件要求被确认无效参评的前提下,月星集团应被确认中标系争项目,即确认月星集团为系争项目的受让方。退一步讲,若法院最终认定月星集团提交的参评文件未响应评审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不能被确认中标系争项目,则月星集团认为,在月星集团向广东机场集团和南方交易中心提交参评文件时,广东机场集团和南方交易中心就应已知悉月星集团提交的参评文件未能响应评审文件实质性要求,但仍然向月星集团出具《受理通知书》,认定月星集团系合格意向受让方,这就使得月星集团交纳的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给月星集团造成利息损失,故而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应向月星集团赔偿利息损失954.1万元(以5.64亿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化4.35%计算,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7日,共计140天,利息为954.1万元)。 广东机场集团辩称:一、一审法院不同意月星集团在本案中增加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完全不属于程序违法。月星集团新增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所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案件,无法在本案中合并审理。本案中月星集团以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月星集团在一审开庭前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月星集团中标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即确认月星集团为受让方”属于股权转让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诉争法律关系纠纷应由标的企业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审程序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否则本案一审、二审均存在无法解决的管辖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接纳其增加诉讼请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二、月星集团新增诉讼请求可以通过另行起诉得到解决。如上所述,月星集团的新增诉讼请求完全可以另行依法起诉,本案不接纳其增加诉讼请求没有侵犯其任何权利。三、上诉状中关于“月星集团应被确认中标系争项目”的上诉请求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上所述,上诉状第二条主张的“月星集团应被确认中标系争项目”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诉讼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综上,机场集团认为月星集团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南方交易中心辩称:一、一审法院未接纳月星集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1.月星集团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不予以接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月星集团在一审开庭期间才变更诉讼请求,且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的关于中标案涉项目的诉求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接纳。2.我国现行诉讼法律规定中没有预备合并之诉审理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当庭驳回月星集团变更为预备合并之诉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月星集团提出预备合并之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未明确要求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有权当庭驳回或不予接纳其变更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接纳月星集团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二、月星集团无权主张“中标”系争项目。1.南方交易中心不存在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案涉交易项目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其交易结果应予以确认并执行。南方交易中心认为,月星集团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不等同于其参评文件已实质性响应评审文件要求,两者之间无必然关系。首先,根据案涉项目转让公告和评审文件约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当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由评审委员会对合格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参评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受让方”。即月星集团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仅说明其具备参加综合评审交易环节的前提条件,并不意味其参评文件已实质性响应评审文件的要求,成为合格受让方与是否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无必然因果关系。其次,根据案涉评审文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客观、**评审。对于评审委员会根据案涉项目作出的月星集团未能通过初步评审的评审结果,南方交易中心既无权利和义务、亦无能力进行干预,更不存在月星集团所谓的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串通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因此,案涉项目交易程序合法,南方交易中心无任何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案涉项目交易结果应依法得以确认和执行。2.月星集团诉请“中标”案涉项目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首先,案涉项目为采用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不属于招投标活动。其次,根据案涉交易项目评审文件规定,经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月星集团未通过初步评审,未能成为案涉项目的受让方。最后,月星集团主张案涉评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未提供任何证明南方交易中心与广东机场集团、富力地产之间有任何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因此,案涉项目的评审结果应依法予以确认执行,月星集团诉请确认中标案涉项目于法无据。综上,南方交易中心作为国有资产交易第三方服务平台,严格遵照国有资产交易规定,秉持公开、公平、**原则开展交易服务,不存在任何串通一方侵犯另一方权益的事实。月星集团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南方交易中心与广东机场集团、富力地产之间有任何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案涉项目交易程序合法,交易结果依法有效。三、月星集团无权要求南方交易中心承担利息损失责任。1.案涉项目交易过程依法合规,南方交易中心作为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案涉项目交易活动,不存在恶意串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对月星集团造成损害。在案涉交易中,南方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提供了依法合规的交易服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或造成月星集团的任何损失;南方交易中心非案涉项目的交易主体,且已在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及尊重交易各方合理诉求的前提下,勤勉尽责地提供交易服务,月星集团要求南方交易中心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交易期间,月星集团从未主张退还保证金,且在知晓初步评审结果后仍然发函要求继续推进本项目。月星集团作为理性投资人,应自担投资风险,而不应在未能达成交易且南方交易中心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向南方交易中心主张损害赔偿。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不存在违法行为;南方交易中心在案涉交易项目中,依法合规履行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无任何证据证明南方交易中心存在任何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对月星集团造成损失。因此,月星集团针对南方交易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月星集团针对南方交易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富力地产辩称:同意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的答辩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月星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共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9月27日,共140天,每日为68150元,共计9541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广东机场集团向南方交易中心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公开转让,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由南方交易中心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其中《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载明采用综合评审的方法,且意向受让方参与本项目交易须向南方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保证金设定56400万元。2017年3月16日,南方交易中心受理该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同日,南方联合产权产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了转让标的“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9.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信息,亦载明采用综合评审的方法以及意向受让方需缴纳保证金等。 2017年5月10日,月星集团向南方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月星集团确认已经完全了解及同意转让信息公告、报告、方案、细则等交易文件,已充分了解并清楚本次交易风险。 2017年5月10日,月星集团向南方交易中心交付诚意金5.64亿元。2017年5月11日,富力集团向南方交易中心交付诚意金5.64亿元。月星集团和富力地产通过资格预审,具备合格意向受让(投资)方资格。 2017年6月5日,月星集团收到《受理通知书》《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评审文件》原件。《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评审文件》中的《合格意向受让方须知前附表》载明,参评文件提交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唱标地点为南方交易中心,唱标时间和评审时间均为2017年6月28日;《项目概况及确定受让方方式》载明当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由评审委员会对合格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参评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受让方;《合格意向受让方须知》载明了公开唱标与评审内容,并载明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之前交纳的保证金,将于受让方与委托人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合同》之日起(含当日)五个工作日内由产权交易机构原额无息退还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参评文件评审办法》载明本项目评审工作由依法依规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文件的要求,对所有参评文件进行评审,选定预受让方,编制评审报告;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选定预受让方;并对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责、评审程序、初步评审、选定受让方等作出规定,其中初步评审中载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实质性性响应评审文件规定的要求,参加评审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该参评文件为无效。 2017年6月28日,评审委员会出具《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综合评审评审报告》,载明评审委员会按评审办法进行初步评审后,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富力地产以及月星集团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确认本次综合评审所有参评文件均未通过初步评审。附件《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综合评审初步评审记录及结果》载明,初步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月星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参评文件中已开发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案例“上海月星生活mall”“苏州环球港”“无锡月星家居MALL”不符合评审文件中的商业综合体定义的要求,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原则,经投票后确认月星集团提交的参评文件未满足《参评文件评审办法》中“参加评审文件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没有响应评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该参加评审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参加评审文件,该意向受让方将不再作为被评审的对象”的要求,确定月星集团提交的参评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评分标准中“开发实力”的第1条与第2条。 南方交易中心分别于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19日向广东机场集团发出《关于推进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的函》以及《关于推进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进展的函》。2017年9月7日,广东机场集团向南方交易中心发出《关于终结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的申请》,称因综合评审所有参评文件均未通过初步评审,向南方交易中心申请终结该项目。2019年9月11日,南方交易中心受理广东机场集团该申请。同日,南方交易中心分别向富力地产和月星集团发出《关于“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的函》,告知广东机场集团终结申请事项,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2017年9月14日,月星集团提交《异议函》。2017年9月21日,南方交易中心向广东机场集团发出《关于“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交易终结事项进展的告知函》,告知月星集团发来《异议函》,广东机场集团在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月星集团异议的处理意见书面反馈,如未书面反馈,视为广东机场集团维持《关于终结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的申请》的意见,将按广东机场集团申请办理项目终结手续。2017年9月27日,南方交易中心向月星集团发出《产权交易终结决定通知书》,告知终结“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5.64亿元保证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同日,南方交易中心向月星集团支付5.64亿元。月星集团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未果。 另,《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载明,交易出现终止或终结情形时,不承担交易中止或直接终结责任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南方交易中心申请返还保证金、收购诚意金,南方交易中心应当在意向受让方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收购诚意金原额原途径返还。 以上事实,有《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评审文件》《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综合评审评审报告》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到庭**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月星集团应当举证证明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存在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月星集团称广东机场集团以涉案项目为由征集受让方,确认月星集团受让资格后,收取月星集团交纳的保证金,在明知富力集团不可能中标的情况下,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恶意串通,将月星集团的参评文件做无效处理。经查,涉案项目涉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涉案项目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以及综合评审选择受让方等活动内容符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现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富力地产以及月星集团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确认综合评审所有参评文件均未通过初步评审,南方交易中心在广东机场集团终结涉案项目后亦将月星集团交纳的保证金退还给月星集团。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月星集团对相关交易文件均已知情、清楚,月星集团的参评文件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认定无效,月星集团并无证据证明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在此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月星集团缴纳的费用亦已在项目终结后退回,故月星集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月星集团据此要求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月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587元,由月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2019年11月6日,月星集团向一审法院提交《增减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为“确认月星集团中标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 还查明,在2019年12月23日的开庭笔录中,月星集团明确本案的诉请请求为“1.确认月星集团中标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即月星集团为受让方;2.如果第1项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则判令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共同赔偿月星集团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9月27日,共140天,每日为68150元,合计9541000元)。”该开庭笔录第4页记载“审:告知原、被告,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原告增加的第1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案由下审理的事项,故不同意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对新的诉讼请求不予接纳,仍按照立案时确定的案由进行审理,原告方可另行途径主张其增加的诉请,双方是否清楚?原代:对此有异议,因为在举证期限内我方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作为受理法院有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既然原告已经在本案中提出了该项诉讼请求,从程序性,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定,而不仅仅是通过书面笔录形式予以告知。”该开庭笔录第22页记载“审:原告方明确你方主张对方支付利息损失是基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的案由还是缔约过失?原代:基于合同缔约过失。案由由法庭依法律及事实予以认定。审:告知原告,因原告不能明确案由,现本院继续依据立案时案由进行审理,原告是否清楚?原代:清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结合当事人的上诉意见和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二、月星集团要求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赔偿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 对上述焦点,本院分析如下: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已告知月星集团由于其所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案由下审理的事项,故不同意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且继续按照立案时的案由进行审理,月星集团亦当庭回复“清楚”,即月星集团**审时已知晓一审法院不同意其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并继续按照立案时的“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审理本案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已就月星集团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进行了处理,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至于月星集团的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应当赔偿损失的主张。鉴于月星集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广东机场集团、南方交易中心、富力地产存在恶意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其缴纳的费用在项目终结后也退回,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月星集团该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另外,对于月星集团一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下审理的事项,故对该新增的诉讼请求不予合并审理,并告知月星集团另循途径主***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月星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87元,由月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