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4民初9391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向荣,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仪,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航云北街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7053H。
法定代表人:梁国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国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民安村云梯山庄内信用代码914401017418930454。
法定代表人:何建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嘉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航云北街**自编**信用代码91440000MA4UJ1CX4H。
法定代表人:翁玉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91440000190488448J。
法定代表人:张克俭,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国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大道建设局培训楼**445281193434111A。
法定代表人:黄永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理燕,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梯地产公司)、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梯山庄公司)、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第三人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普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向荣、黄翠仪,被告云梯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丽、孔国锋,被告云梯山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梅、范嘉君,被告空港公司、被告机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国锋,第三人普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理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云梯地产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1904412.06元;2.判令云梯地产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为15687597.81元;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1904412.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止为226982.84元;3.判令云梯山庄公司对云梯地产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空港公司、机场公司对云梯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在云梯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云梯地产公司、云梯山庄公司、空港公司、机场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普宁公司与云梯地产公司(原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住宅楼(自编号:E区H-1~H3、K-1/K2栋)及其地下室(自编号:04地下室)建设工程总包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普宁公司承包云梯地产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住宅楼(自编号:E区H-1~H3、K-1/K2栋)及其地下室(自编号:04地下室)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一),工程总价暂定为93601012.5元。《补充协议一》第一部分第七条第2款第(2)项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具体付款条件及支付比例。2015年1月9日,***与普宁公司签订《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合同项目负责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普宁公司同意由***担任涉案工程内部承包责任者,***以包干形式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因涉案工程一需增加工程量,普宁公司与云梯地产公司另行签署了4份补充协议,变更后合同总造价调整为100960262.5元。2016年4月22日,普宁公司与云梯地产公司签订6份《花都颐和山庄(云梯山庄)建设工程土建施工合同》(以下统称《土建施工合同》),约定普宁公司承包云梯地产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颐和山庄部分桩基础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二),6份《土建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10936945.01元。
因云梯地产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应***要求,普宁公司于2016年停止施工并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梯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2017年4月26日,经***同意后,普宁公司与云梯地产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1.涉案工程一、二约定的总造价暂定为111897207.51元;2.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云梯地产公司就涉案工程一、二欠付普宁公司工程款38748862.3元,云梯地产公司同意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向普宁公司支付利息;3.普宁公司复工施工后产生的工程进度款应按《补充协议一》约定的付款条件、期限支付。若云梯地产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自《补充协议一》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该工程进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云梯地产公司按年利率12%向普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工程进度款分批支付的,分别计算利息;4.自《和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若云梯地产公司已付金额不足以一次性偿还全部应付未付工程进度款及利息,双方一致同意云梯地产公司当期支付金额按应付未付进度款及利息对应的比例偿还最先到期的工程进度款本金及利息;5.云梯地产公司应保证三方(云梯地产公司、普宁公司、监理方)验收合格且竣工档案整理完成经档案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并移交完毕7日内付清全部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利息。***作为普宁公司签约代表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名确认。
《和解协议书》签订后,普宁公司依约向法院申请撤诉,***组织复工。2018年12月13日,涉案工程一及涉案工程二经过云梯地产公司及监理方广州兴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且竣工档案整理完成经档案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并移交完毕。经结算,涉案工程一总造113869050.98元,涉案工程二总造价10827735.29元。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云梯地产公司尚欠付工程款61904412.06元及利息。云梯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云梯山庄公司是云梯地产公司涉案工程的管理方。2015年7月21日,云梯山庄公司与云梯地产公司共同向普宁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普宁公司施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向普宁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因此,云梯山庄公司应对云梯地产公司欠付普宁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梯地产公司是空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空港公司是机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现无证据证明空港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云梯地产公司的财产,机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空港公司的财产,因此空港公司、机场公司应对云梯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被告云梯地产公司辩称,一、目前尚未达到约定的我公司付清工程款的时间节点。1.《补充协议一》约定的项目未达到付清工程款的时间节点。《补充协议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七条第2款约定,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进度款,竣工档案整理完成经档案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并移交完毕,经发包人、监理公司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产值的85%。《和解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甲方应保证在三方(甲方、乙方、监理方)验收合格且竣工档案整理完成经档案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并移交完毕后7日内付清全部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利息”。《补充协议一》约定的工程项目目前尚未完成消防验收,不具备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条件,更谈不上达到《和解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档案整理完成经档案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并移交完毕后7日内”付清进度款的支付时间节点,也未达到《补充协议一》约定的付至85%的时间节点。除此以外,涉案项目出现大量的漏水情况,云梯地产公司多次向普宁公司催告处理,但普宁公司均不予理会。2.地下室(自编号:04地下室)工程项目也未达到付清工程款的时间节点。根据《土建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工程完工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支付工程合同造价的75%给乙方”的约定。普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才向云梯地产公司提交地下室项目《工程验收表》,该《工程验收表》没有监理公司的盖章,项目至今未完成工程验收。3.涉案项目并未完成竣工档案整理,没有经档案主管部门确认合格。根据***与普宁公司签订的《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责任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普宁公司与云梯地产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对本项目承包责任人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无权要求云梯地产公司付清工程款。二、云梯地产公司自签订《和解协议书》后,共向普宁公司支付51078084.5余元工程款。由于时间紧迫,涉案项目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目前仍在统计,相关的证据仍在收集中,待收集完毕将进一步向法院提交。三、***无权向云梯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普宁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属于违法转包。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仅能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不存在主张除工程款以外的任何利息、违约金等的权利。2.《和解协议书》的协议主体为云梯地产公司与普宁公司,签订该协议时,我方并不知道***的存在。当时为了尽快完成工程才与普宁公司协商约定了《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因此,和解协议书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与***无关。3.若法院认为云梯地产公司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和解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因付清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尚未达到,云梯地产公司无需按全部应付的工程款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若法院认为云梯地产公司需对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和解协议书》约定的年利率12%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四、***现在以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所以普宁公司与***是违法转包行为。承包人普宁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违法转包违约金,我公司依法保留反诉和另案起诉普宁公司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被告云梯山庄公司辩称,一、***要求我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承诺函》签订时间是2015年7月21日,当中提到的施工合同是云梯地产公司与普宁公司签订,与我方无关,承诺函上没有任何我方提供保证和债务加入的条款和意思表示。二、《和解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这是在承诺函之后签订的,我方没有在该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因此不应对该和解协议书中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
被告空港公司辩称,云梯地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空港公司财产。云梯地产公司和空港公司均是管理规范的国有公司法人,每年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存在云梯地产公司的财产和其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要求空港公司对云梯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空港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
被告机场公司辩称,一、云梯地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空港公司,也独立于其曾经的股东机场公司的财产,空港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机场公司的财产,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云梯地产公司是空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管理规范的国有公司法人。空港公司虽然是机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同时也是管理规范的国有公司法人。云梯地产公司、空港公司每年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存在云梯地产公司的财产和其股东空港公司的财产混同的情况,不存在云梯地产公司的财产和机场公司的财产混同的情况,也不存在空港公司的财产和机场公司的财产混同的情况。二、***要求机场公司对云梯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空港公司对云梯地产公司可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机场公司也不应对云梯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对机场公司相关诉讼请求。
第三人普宁公司述称,涉案工程由普宁公司承接之后,通过内部承接方式承包给***,且***是普宁公司的员工,不存在挂靠行为。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均由***主导,且普宁公司在***的主导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通过施工验收,并递交了竣工资料给云梯地产公司,云梯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进行分步分项验收,也经过相关经理的签字确认。普宁公司认可***的主张及其提交的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各主体之间关系的情况。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变更名称为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梯地产公司)。云梯地产公司是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空港公司。空港公司是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机场公司。云梯山庄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云梯地产公司和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空港公司提交云梯地产公司2014年-2019年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拟证明云梯地产公司每年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的法定外部审计,云梯地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空港公司的财产。
机场公司提交空港公司2015年-2019年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拟证明空港公司每年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的法定外部审计,空港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机场公司的财产。
二、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4年12月,云梯地产公司(发包人)与普宁公司(承包人)签订《住宅楼(自编号:E区H-1~H-3、K-1/K-2栋)及其地下室(自编号:04地下室)建设工程总包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普宁公司承包云梯地产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花都颐和山庄内住宅楼(自编号:E区H-1~H-3、K-1/K-2栋)及其地下室(自编号:04地下室)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一);承包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等;开工日期2014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30日,工程总价暂定为93601012.5元。合同第一部分第七条第2款第(2)项约定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进度款:……6.水电安装工程全部完成后,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水电工程产值的75%;7.竣工档案整理完成经档案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并移交完毕,经发包人、监理公司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产值的85%;8.工程通过备案后竣工验收完成且竣工档案移交完毕,在承包人递交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招标人启动结算工作,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第3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资料及按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资料全部齐后,开始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9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第二部分第3条规定: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第十二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承包人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发包人验收的流程进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工程师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约定时间七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如果承包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验收期顺延……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应在七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报告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补充协议一》中云梯地产公司的签约代表为赖远航。
2015年1月9日,***(乙方)与普宁公司(甲方)签订《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责任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普宁公司同意由***担任涉案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者,由***组建项目部,项目部以包干形式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普宁公司与云梯地产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缴普宁公司的行政费用及经营成本费用按工程总造价的5%在项目工程进度款中收取;本工程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统一汇入普宁公司指定账户,由普宁公司统一收付,乙方委派***作为收取工程款的代理人。
2015年3月23日、2015年8月13日、2015年9月3日、2015年9月25日,云梯地产公司与普宁公司分别签订《花都颐和山庄(云梯山庄)建设工程总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三)、(四)、(五)》,约定涉案工程分别增H型住宅基坑破石工程、H型及K1/K2型住宅砌体工程、增加H型住宅内墙砌体工程、H型住宅内墙抹灰工程等,分别增加价款1979250元、1940000元、1935000元、1505000元,变更后合同总造价调整为100960262.5元。
2015年3月,***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15年7月21日,云梯地产公司与云梯山庄公司共同向普宁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我司在建行白云支行申请了开发贷款,按照建行的要求需总包单位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声明书》,贵司于2015年7月21日应我司要求配合出具了此文件,在此我司特承诺如下:……我司将严格按照贵司施工进度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全额支付工程款。
2016年4月22日,云梯地产公司与普宁公司签订6份《花都颐和山庄(云梯山庄)建设工程土建施工合同》(以下统称《土建施工合同》),约定普宁公司承包云梯地产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颐和山庄部分桩基础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二),6份《土建施工合同》暂定总价分别为1786792.51元、1677611.77元、1987957.94元、1969920.39元、1800206.77元、1714455.63元,以上合计10936945.01元。
因云梯地产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于2016年停工并以普宁公司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云梯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案号:(2016)粤0114民初6677号]。
2017年4月26日,云梯地产公司(甲方)与普宁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一、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一、二约定的总造价暂定为111897207.51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前,云梯地产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11317297.2元;二、截至2016年4月30日,云梯地产公司应付工程进度款50066159.5元,就涉案工程一、二欠付普宁公司工程进度款38748862.3元,云梯地产公司同意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向普宁公司支付利息;四、本协议生效后,普宁公司复工施工后产生的工程进度款(本协议约定的进度款除外)应按《补充协议一》约定的付款条件、期限支付。若云梯地产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自《补充协议一》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该工程进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云梯地产公司按年利率12%向普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工程进度款分批支付的,分别计算利息;六、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云梯地产公司已付金额不足以一次性偿还全部应付未付工程进度款及利息,双方一致同意云梯地产公司当期支付金额按应付未付进度款及累计利息对应的比例偿还最先到期的工程进度款本金及利息;八、云梯地产公司应保证三方(甲方、乙方、监理方)验收合格且竣工档案整理完成经档案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并移交完毕7日内付清全部应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利息。
《和解协议书》签订后,普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2016)粤0114民初6677号案的起诉,***组织对涉案工程进行复工施工。
三、工程确认、验收及结算的情况
自2017年7月26日至2020年1月29日期间,***以普宁公司名义向云梯地产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云梯地产公司均予以确认或签收相关工程款申请表。各次请款情况如下:2017年7月26日,就砌砖工程完成至10层按7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6153621.97元;2017年8月25日,就砌砖工程全部完成按7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10117730.15元;2017年11月20日,就安装工程变更签证部分按70%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846300元;2017年11月20日,就土建变更签证部分按70%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2535128.79元;2017年11月20日,就2017年土建外墙抹灰、楼地面、屋面工程、防水工程按7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13251210.41元;2017年12月21日,就2017年安装工程进度部分按7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3096000元;2018年1月24日,就120日历天完成砌筑奖励款申请支付500000元;2018年1月24日,就2017年安装工程变更签证按70%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421018.577元;2018年1月24日,就2017土建变更签证按70%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794747.25元;2018年3月30日,就240日历天完成外排栅拆除申请奖励款500000元;2018年3月30日,就10个月内工程通过三方验收申请奖励款500000元;2018年6月6日,就2018年土建外墙抹灰、楼地面、屋面工程、防水工程按7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937228元;2018年6月7日,就2018年安装工程按7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1290496.65元;2018年6月25日,就2018年土建外墙抹灰、楼地面、屋面工程、防水工程进度款按7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1046388元;2018年6月27日,就人货梯租赁费按70%计算申请支付320000元;2018年8月23日,就2018年土建外墙抹灰、楼地面、屋面工程、防水工程进度款按7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1313873.53元;2018年8月28日,就2018年土建外墙抹灰、楼地面、屋面工程、防水工程进度款按7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55218元;2018年10月10日,就2018年安装工程进度工程款按7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2826000元;2018年12月13日,就竣工档案整理完成按8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款11093942.85元;2020年1月23日,就桩基础结算款按95%计算申请支付工程款2078774.53元;2020年1月29日,就建筑主体结算款申请支付工程款9970623.71元。
***提交《花都颐和山庄E区文件分发簿》、《花都颐和山庄440亩E区04组团工程施工日期确认表》、《工程确认函》、《变更工程签证确认单》、《花都颐和山庄项目工程指令单》、《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预算审核书》、《工程验收表》、《工程款申请表》《花都颐和山庄440亩E区04组团H1栋、H2栋、H3栋、K1栋、K2栋、地下室桩基础工程工程、地下室桩基础工程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汇总》等证据地产公司申请工程款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上述部分文件中建设单位处有云梯地产公司的盖章和其负责人赖远航、蔡其灿的签名,其中,水电安装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申请表》和《工程验收表》分别有蔡其灿的签名、云梯地产公司的盖章及赖远航的签名。《花都颐和山庄440亩E区04组团H1栋、H2栋、H3栋、K1栋、K2栋、地下室桩基础工程工程、地下室桩基础工程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汇总》有赖远航的签名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1月9日,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涉案工程一、二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并发出《抽查通知书》,分别载明“混凝土主体结构部工程监督: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召开验收会议,参建各方均同意通过验收,验收评定‘合格’,验收程序、组织形式未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桩基础分部验收:验收的程序、组织形式、人员到位情况未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参建各房均评定为‘合格’,通过验收。”
***提交《广州花都颐和山庄E区04组团H-1~H-3、K-1/K-2栋)及地下室(自编号:04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评审报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核书》、华南及其他区域项目结算内审表等证据,显示云梯地产公司委托的广州福铭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铭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审核评定涉案工程一的总造价为115961533.65元;云梯地产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审核评定涉案工程一的总造价为113869050.98元。另提交2019年10月28日福铭公司作出的《广州花都颐和山庄440亩E区组团H1栋、H2栋、H3栋、K1栋、K2栋、地下室桩工程结算评审、地下室桩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共六份证明福铭公司审核评定涉案工程二的造价合计为10827735.29元。上述工程款均经过普宁公司与福铭公司的共同确认。
***提交《关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山庄住宅楼(自编号:E区H-1~H-3、K-1/K-2栋)及其地下室(自编号:04地下室)工程项目结算申请报告》,拟证明其已完成全部施工任务通过主体验收,并于2019年2月25日将涉案工程相关验收资料交至花都区质监站,但因分包给其他队伍的栏杆、防火门、电梯、消防、园林等分项工程未完成,导致整个项目无法竣工验收,请云梯地产公司、云梯山庄公司、广州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该报告签收单位处有赖远航签名,签收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
***与云梯地产公司共同确认涉案工程于2015年3月开工,于2016年停工,2017年复工;桩基础工程于2015年7月竣工,土建工程于2018年3月28日竣工。***认为水电工程于2018年10月竣工,因云梯地产公司未将土方回填,无法埋藏水管,少量水电安装未完成,但双方于2019年对水电工程验收合格,***主张的工程款中不包括未施工的工程部分。云梯地产公司认为***没有完成内墙抹灰、外墙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的分项验收,仅提供水电安装,且未安装完毕,只提供主体和基础验收,消防未验收。
***提交涉案项目现场图片,显示部分住宅已交付购房人居住使用。
四、工程款支付的情况。
云梯地产公司与普宁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之后,云梯地产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1日支付500万元、2017年6月19日支付300万元、2017年8月8日支付413567.57元、2019年9月20日支付550万元、2017年12月26日支付250万元、2018年1月12日支付250万元、2018年1月17日支付300万元、2018年2月6日支付800万元、2018年6月26日503万元、2018年6月28日支付250万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425万元、2019年2月3日支付8821455.3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976629.2元给普宁公司,以上合计51491652.07元。
***称涉案工程款由云梯地产公司开具支票支付给普宁公司,再由普宁公司转给***。普宁公司称涉案工程款都是由***带着其公司财务到云梯地产公司请款,云梯地产公司开具支票后,其扣款税费等费用后,直接支付给***。云梯地产公司认为其按照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普宁公司。
普宁公司认可***在本案中向云梯地产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的行为,承诺在***主张权利后,普宁公司不再重复向云梯地产公司主张权利。
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或冻结云梯地产公司、云梯山庄公司、空港公司、机场公司名下价值77828548.14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9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云梯地产公司、云梯山庄公司、空港公司、机场公司的银行存款77828548.1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之后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云梯地产公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应付多少工程款;三、云梯山庄公司、空港公司、机场公司对云梯地产公司的涉案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在云梯地产公司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普宁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以内部承包方式转给***施工,且普宁公司确认其不会就涉案工程款重复主张权利,***作为实际施工人,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焦点二,首先,根据***及云梯地产公司的确认,***已完成涉案土建、桩基础等工程项目施工。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的执法检查情况及云梯地产公司确认或云梯地产公司委托的福铭公司作出的工程评审报告、工程结算审核书、项目结算内审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文件,充分证明***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情况及相关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虽然云梯地产公司抗辩认为***未完成部分消防及水电工程的施工,但***对该部分工程未能施工的原因已进行合理解释,在其提交给云梯地产公司的《关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山庄住宅楼(自编号:E区H-1~H-3、K-1/K-2栋)及其地下室(自编号:04地下室)工程项目结算申请报告》的明确:因分包给其他队伍的……分项工程未完成,导致整个项目无法竣工验收。云梯地产公司接收该报告书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其次,***也明确其在本案中并未就未施工部分工程主张工程款。从常理分析,***在已完成涉案绝大部分工程施工的情况下,却故意拒绝对极少量工程施工可能性也较小。另外,福铭公司作出的工程评审报告也是根据现有工程量所作出,并未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范围。云梯地产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应扣减的工程款金额。综上,本院采纳***的主张,认定***的完成的涉案工程一工程款为113869050.98元,涉案工程二工程款为10827735.29元,合计124696786.27元。减去《和解协议书》确认的已付工程款11317297.2元及《和解协议书》签订后支付的工程款51491652.07元,云梯地产公司尚欠付***工程款61887837元。对***主张工程款未超过61887837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如果云梯地产公司逾期付款,应自《补充协议一》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该工程进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工程进度款分批支付的,分别计算利息。上述约定是云梯地产公司对付款所作的承诺,对云梯地产公司具有约束力。云梯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由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各项工程具体施工进展情况,且云梯地产公司在《和解协议书》签订后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各次付款对应的工程项目情况,故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酌定为自2019年12月20日云梯地产公司审核评定涉案工程一的总造价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关于焦点三,根据云梯山庄公司与云梯地产公司共同出具《承诺函》,云梯山庄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涉案工程款。云梯山庄公司虽非涉案合同相对方,但根据承诺函载明,其承诺承担付款责任是在普宁公司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作出的,该承诺函对云梯山庄公司具有约束力,且云梯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中并未区分具体支付哪部分工程款,故云梯山庄公司应对云梯地产公司应付的工程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空港公司是云梯地产公司的唯一股东,但空港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已初步证明该公司财产与云梯地产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此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主张空港公司对云梯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机场公司并非云梯地产公司的股东,***要求机场公司对云梯地产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本案中,***依据云梯山庄公司与云梯地产公司共同出具的《承诺函》主张云梯山庄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该《承诺函》载明普宁公司已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对***也具有约束力,因此***要求在云梯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887837元;
二、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18878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942元,由原告***负担115元,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08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耿俊
人民陪审员  曾雪云
人民陪审员  任识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呈
陈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