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922民初249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四家子村甘九三组。 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巴斯营子村。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