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077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身份证号:XXX。
被告:北京建工三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0号院11号楼A座16层1602(东升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33793987U。
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诉被告***、北京建工三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