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5144号
原告:***,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淮雪岗,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与被告淮雪岗、**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lang=EN-US>2021</span>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