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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5146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淮雪岗,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与被告淮雪岗、**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