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6民初1895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北京中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赵保方,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焕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