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晟兴建筑有限公司

萝北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哈尔滨圣源景观园林建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421民初882号 原告:萝北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萝北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圣源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松**。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萝北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哈尔滨圣源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萝北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2.50元,由原告萝北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