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9475号
原告:北京市电通电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信恒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街6号院3号楼16层1601内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电通电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信恒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电通电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国信恒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电通电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电通电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电通电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