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曾用名中建二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09民初24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武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计646.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