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曾用名中建二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09民初24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武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计646.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