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12民初17264号
原告:武汉市年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方杨乡林岗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1号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武汉市年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市年华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年华管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年华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崔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