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桦南县和昕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桦南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桦南县和昕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街里一中西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站前路紫薇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桦南县和昕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原告桦南县和昕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