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桦法执字第502-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桦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健康权纠纷。权利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