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国丰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国丰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7052号 原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1850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市国丰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费家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FGJJ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国丰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