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国丰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日照市国丰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丰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FGJJ6D,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费家河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66825300J,地址江苏省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创业投资大厦北楼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丰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06民初35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3年1月12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5月6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10件以上。 2023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州市××路×号(盛城世家)11幢商业03、***8号(盛城世家)11幢商业04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5月22日至2026年5月21日止。 2023年3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落进行核查,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执行财产。 2023年5月24日,因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3年5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日照市国丰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日照市国丰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957784.1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执行费21978.0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尹 超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龚 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