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4民初928号 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号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主任:***。 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3层-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负责人:***。 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