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住,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科普植物馆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FCBR9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本院在执行**住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674.5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