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213民初1634号
原告:陈某,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陈某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