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荆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民初67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521号三层H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4636845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房集团荆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527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荆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同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艺景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荆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