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

广德县新杭镇众力机电经营部、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22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众力机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T4FGJ7P,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路东社区乌金大道地税分局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61439720,住所地安徽省新杭镇经济开发区广安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众力机电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皖182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9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59264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代公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