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22民初2743号
原告:广德县新杭镇固泰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路东社区乌金大道林业站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NQF5N4L
经营者:***,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经济开发区广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614397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德县新杭镇固泰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德县新杭镇固泰五金建材经营部诉称:原告是经营五金配件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经常在原告处采购五金配件等,2019年1月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的五金配件等货款共计68959元,均有被告员工在销货清单上签名,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等68959元,并以货款6895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被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
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方诉称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举的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固泰五金机电销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2月被告向原告支付12月之前货款银行转账记录及2019年3月固泰五金机电销货清单和被告付款凭证、(2019)皖1822民初1797号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众力机电经营部销货单等证据,以及原告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德县新杭镇固泰五金建材经营部货款应当及时全部支付,被告拖欠一直未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德县新杭镇固泰五金建材经营部货款6895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日2019年7月18日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被告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傅 婧
附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