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2820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经济开发区广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614397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