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万山银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云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晨宏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灵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晨宏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921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
2、通过本地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贵州省万山银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晨宏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唐 成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青龙